博济医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023-12-12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健全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特设
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是董事会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控、监督和核查工作以及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
相关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
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
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
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
职责。
1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该董事的任职期限一致。委员任职期
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有
关规章制度或本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
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或关于成员人数的法定或规定要求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人选。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
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
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部同时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2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应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下简称“季度内审
报告”)。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审计部的季度内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
检查和评估后发表的专项意见。公司上市后,在给公司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
向证券交易所报送时,应同时提交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
估后发表的专项意见。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召
集股东大会处理;公司上市后,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
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
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
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3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公司上市后保荐
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对公司进行的审计行为。
第十七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公司总经理应向每位审计委员会委
员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审计委员会与外部审计会计事务所
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
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外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
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的签字
确认。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
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4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
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
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
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决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
公司与财务和内部控制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季度内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问题报告(如有)、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
(三)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四)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五)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资料;
(六)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
关的资料;
(七)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以下方面
的决议或提议呈报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季度内部控制检查评估专项意见;
审计委员会内部控制重大问题报告(如有);
审计委员会出具的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或专项审计报告;
5
有关内部控制、财务信息、信息披露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章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正常情况下会议召开须提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口头通知,通知期限为两天(含通知当天)。审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应是独立董
事)主持。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但向全体委员提供的会议资料须足够充分以使委员能
据以有效作出决策。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财务负责
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他高级管理人员或
审计委员会指定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如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
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制度
6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直
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
员应在知悉后或经他人提出后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三十五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
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
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
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
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把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
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
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
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规
章制度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
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对本细则立即进行修订,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二月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