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济医药: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023-12-12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制定适合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
的战略规划,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以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是公司董事会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对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
三名,具体成员人数由股东大会决议确定。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强的综合
素质和实践经验。
第四条 除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直接担任外,战略委员会其他
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公
司董事长担任。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
行其职权;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
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
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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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公
司有关关规章制度或本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或关于成员人数的法定或规定要求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人选。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
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对发展目
标和战略规划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科学论证,形成发展战略建议方案,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上述事宜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
查决定。
第四章 委员会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战略委员会的要求做好相关资料的
收集、汇总及会议的协调、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要求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业务部门提供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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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委员会拟审议事项的相关资料、项目建议及方案。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汇总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项目建议及方案形成
提案,提交战略委员会审议。资料齐备后,由战略委员会开会进行讨论并形成会
议决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进行可行
性研究和科学论证,形成发展战略建议方案;必要时,可借助中介机构和外部专
家的力量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专业咨询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董事会应当严格审议战略委员会提交的发展战略方案,重点关注其全局性、
长期性和可行性。董事会在审议方案中如果发现重大问题,应当责成战略委员会
对方案作出调整。
企业的发展战略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战略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发展战略实施情况的监控,定期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
对于明显偏离发展战略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事项,应由战略委员
会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科学论证,形成发展投资方案或融资方案;必要时,可借助
中介机构和外部专家的力量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专业咨询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应按公司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上
述投资方案或融资方案进行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正常情况下会议召
开须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口头通知,通知期限为两天(含通知
当天)。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
主持。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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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必要时,战略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
请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
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公开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及本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对本细则及时
进行修订,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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