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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清水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2023-11-08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重要机构的组成人员,其行为活动直接影响到公司、股东以及他
人的利益及社会经济秩序,为规范上述人员的行为,确保其勤勉、忠实地履行

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和《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其所签署的声明及承诺书,忠实履行职责,全心全意处理公司
事务,维护公司利益,对公司忠诚,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职位、职权和内

幕信息谋取私利。

    第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费、礼金据为己有,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第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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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利用职权为家属及
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用公司的公款进行个人消费;不得
接受可能对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后果的宴请。

   第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或形成表决决议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章 董事行为规范


   第七条 董事应当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特别关注相关事项的提
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和回避事宜。

   第八条 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文件情况和资料的基础上,充
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潜在影响)以及存在的
风险,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对所
议事项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决策所需资料或信息。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
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
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
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
事代为出席会议。

   一名董事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不得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九条 公司建立定期信息通报制度,董事会办公室每月定期通过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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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书面形式发送财务报表、经营管理信息以及重大事项的相关材料等资料,确
保董事的知情权。如发送内容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信息,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调整发送时间,确保公司能够在发送后尽可能短的
时间对外披露该等信息,杜绝内幕交易的可能性。

   董事可以随时联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其就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提供详
细资料、解释、或进行讨论。董事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回复其提出的问题,
及时提供其需要的资料。涉及重大信息的,按照前款处理。

   第十条 公司向新任董事提供参加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机会,使新任董
事尽快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内容。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连续 12 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

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董事审议授权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法合规性、合
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充分关注是否超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董事应当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详细了解交易发生的原因,
审慎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
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
平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
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
差异原因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向关
联人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认真分析投资项目的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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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和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项目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金来源安排是
否合理、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时,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
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
措施是否有效、担保风险是否可控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
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或者反担
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等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变更或者更正的合理性、对定期报告会计数据的影
响、是否涉及追溯调整、是否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变化、是否存在利用

该等事项调节利润的情形。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
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
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审议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或者与关
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
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出售或转让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
权等与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相关的资产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该事项是否存在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并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前述意见应当在董
事会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
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
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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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事项时,董事应当
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
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
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变更
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充分了解变更后项目的可行性、投资前景、预期收益等
情况后作出审慎判断。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调
查收购或者重组的意图,关注收购方或者重组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
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合理,收购或者重组是否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审慎评估
收购或者重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董事应当

关注方案的合规性和合理性,是否与公司可分配利润总额、资金充裕程度、成
长性、可持续发展等状况相匹配。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重大融资议案时,董事应当关注公司是否符合融资
条件,并结合公司实际,分析各种融资方式的利弊,合理确定融资方式。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董事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
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
存在异常情况,董事会报告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并

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
素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
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
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董事会和监
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及时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发现与公司实际情况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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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督促公司查明真实情况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
要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 董事应当严格执行并督促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

事会决议等相关决议。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
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者
继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
险;

    (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目

标。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2.2.9 条、第 2.2.13 条、第 2.2.14 条和第 3.5.17
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公司未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一)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或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董事会拟作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交
所其他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决议时,董事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但董事会
仍然坚持作出决议的;

    (三)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董事应当积极关注公司事务,通过审阅文件、问询相关人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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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考察、组织调查等多种形式,主动了解公司的经营、运作、管理和财务等情
况。对于关注到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或者市场传闻,董事应当要求公司相关
人员及时予以说明或者澄清,必要时应当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不能

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
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
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 2 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与董事签署保密协议书。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
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
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应积极推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加强董事
会建设,确保董事会工作依法正常开展,依法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督促董
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应当遵守《董事会议事规则》,保证公司董事会会议的

正常召开,及时将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不得以任何形式
限制或者阻碍其他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董事长应确保董事及时、充分、完整地获取公司经营情况和董事会各项议
题的相关背景资料。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应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提倡公开、民主讨论
的文化,保证每一项董事会议程都有充分的讨论时间,鼓励持不同意见的董事
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确保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进行有效沟通,不得以个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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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代替董事会决策,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应充分保障股东,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的意
见能在董事会上进行传达,通过各种方式保障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的提案权
和知情权。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
(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
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
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其他董事。

   第三十九条 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
其他董事。实际执行情况与董事会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
风险的,董事长应当及时召集董事会进行审议并采取有效措施。

   董事长应当定期向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董事长应当保证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
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要求董事
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至少通过指定媒体向全体股东
发表个人公开致歉声明:

   (一)公司或本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二)公司或本人被深交所公开谴责的。

   情节严重的,董事长应引咎辞职。

                         第三章 监事行为规范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有提名权的股东可以提名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及独立人
士代表担任外部监事或独立监事。

   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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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
免建议。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
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独立
董事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
行职责时是否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不当影响等。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
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应当予
以披露。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对监事履行法定职权、独立性、出席会议、实际工
作时间、参加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对于监事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

股东大会可以采取降低薪酬、不再推荐连任、予以撤换等措施。

                     第四章 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应当符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以合
理的谨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公司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
决议等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相关决议。高级管理人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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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相关决议的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本行为规范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向总裁或者董事会报告,提请总裁或者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
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
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
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公司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有关

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及进展变化情况,保障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的知情权。

   第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定期报告
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与最近一期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是否存
在重大差异,并关注董事会报告是否全面分析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是
否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
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
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行为规范由《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另行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中介机构对公司治理现状进行客观评价,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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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改进建议,并自愿进行公开披露。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未列明事项,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订,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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