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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清水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1-08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总工程
师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 员 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
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
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委员为独立董事的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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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独立性或任职条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
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和会议的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 职 责 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核并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

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
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第四章 决 策 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
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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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
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 事 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
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限。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也可
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为独立董事的,只能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委员出席会议。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和被委托人

双方签名。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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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
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
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并表决。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不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会议规定
的表决时限结束前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提名委员会工作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
各委员的表决结果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

果;非现场会议形式表决的,应至迟于限定表决时限届满之次日,提名委员会工作
组有关工作人员统计出表决结果报会议主持人,书面通知各委员表决结果。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提名委员会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
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提名委
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由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有利害关系
委员)决议其是否回避。

   有利害关系但未向提名委员会披露经查证核实的,该委员的该次表决无效,如

因其表决无效影响表决结果的,所涉议题应重新表决,若新的表决结果与原结果不
同,应撤销原决议,原决议已执行的,应按新的表决结果执行。

   累积两次未披露利害关系的,该委员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由董事会

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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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人数时,应当由全体
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
等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或决议中应注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决
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有书面形式的记录并由
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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