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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全信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2-26  

              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

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不适合任职的情形时,

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中的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具体参照公司《独

立董事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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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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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3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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