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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鑫医疗: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2-19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指派方世扬、简文宸律师出席
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
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
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等有关法律问题发
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3年11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
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其
他有关事项予以了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23年12月19日14:30在公司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彭义兴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9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年12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
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所持(代理)股份数为 177,637,216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34.187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所持股份数为 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
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形式表决了下列提案:
    1.00   《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0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6.00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7.00   《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8.00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9.00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0.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1.0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与《会议通知》的提案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
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
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
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提案1.00:《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722,82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722,8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提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彭义兴、雷凤莲、毛志平、乐珍荣、刘明、余珍珠、
彭玲、王甘英、冷玲丽、刘炳荣、邹蓓廷对此提案回避表决。

    提案2.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7,637,2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722,8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提案3.0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7,637,2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722,8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提案4.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7,637,2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722,8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提案5.0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7,637,2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722,8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6.00:《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7,637,2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722,8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7.00:《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7,637,2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722,8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8.00:《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7,637,2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722,8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9.00:《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7,637,2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722,8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10.0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7,637,2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722,8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11.00:《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7,637,2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722,8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提案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杨   爱   林              方    世   扬




                                             简    文   宸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