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合科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2-28
证券代码:300457 证券简称:赢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7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形式。
4、本公告所称中小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15—下
1
午 15:00。
(4)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赢合科技(东江园区)主楼
七楼 V701 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贾廷纲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66)。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1 名,
代表股份数 187,040,7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7960%;其中,通过现场和
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 10 名,代表股
份数 2,613,9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024%。
(2)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名,代表的股份数
184,500,8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4049%。
其中:通过现场出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1 名,代表股份数
74,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1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9 名,代表股份数 2,539,94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 0.3910%。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9 名,代表股份数
2
2,539,9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910%。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
次会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
下议案,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 意 184,684,7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7404%;反对
2,356,0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259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87,035,7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73%;反对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08,9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87%;反对
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913%;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不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均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未发生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3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张鑫律师、贺晴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