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普股份:2022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3-05-15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3)泰律意字(厚普股份)第 001 号
202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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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3)泰律意字(厚普股份)第 001 号
致: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厚普清洁能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普股份”“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厚普
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
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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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
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公告一起披露,并依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审查判
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s://www.szse.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编号:2023-031)。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上发布了《关于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
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
已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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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在成
都市高新区康隆路 555 号八楼会议室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季文先
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
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代理人共 9 名,代表 9 名股东,均为截至 2023 年 5 月 9 日下午交易结束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
权代表,代表股份 108,252,456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447%。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人数为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352,279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9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平
台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4,963,284 股,约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672%。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人数为 5 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 3,892,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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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
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33,215,74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119%。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聘任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验证,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根据董事会发布的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及《关于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
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00《关于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00《关于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00《关于 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4.00《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00《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00《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00《关于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00《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9.00《关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0.00《关于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11.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2.00《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13.00《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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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
14.00《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
案》(子议案 10 逐项表决);
14.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14.02《本次发行方式和时间》
14.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14.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14.05《发行数量》
14.06《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14.07《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14.08《上市地点》
14.09《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14.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15.00《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16.00《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方案的论证
分析报告的议案》
17.00《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18.00《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19.00《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20.00《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21.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2.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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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0《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 1-10、12、21-23 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上述议案 7、12 的关联股东需
回避表决,不得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且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超过二分之一通过;上述议案 14 需逐项表决;上述议案 11、13-20 为
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上述提案 21-23 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4 名非独立董事、3 名独立
董事、2 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
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
告及补充通知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
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议案
7、12 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且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表决结束
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
深圳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
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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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其中,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
了单独统计。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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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厚普清洁能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 蕾 石广富
经办律师:
侯正中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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