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合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9-23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
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
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
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优秀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增
长率能够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是衡量企业成长状况和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具
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
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
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
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首相) (孙孝峰) (李彩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