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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合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09-23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提名程序,为公司选拔合格的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
称“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石家庄通合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
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
出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
任召集人。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提
名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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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
罚的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
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
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提名委员会
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工作制度履行相
关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二)   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   拟订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后备人才的培养计划;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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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被赋予充分的资源以行使其职权。提名委员会有
权要求公司董事会、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
的支持,并对其提出的问题尽快作出回答。高级管理人员应支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信息。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提名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    定期或按照董事会工作安排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召集
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
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
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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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
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
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
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时,书面议案以传真、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将原件寄回
公司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人数,该议案即成为委员
会决议。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在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或会
议决议并向董事会呈报。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应由与会全体委员签字。与会委员
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上予以注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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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票数的表决结果;
    (七)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委员或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回避表决


    第三十条 为保证提名委员会公平、公正地履行职权,提名委员会审议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有关的事项时,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被视为有利害
关系,其应当提前向提名委员会作出披露,并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一)     委员本人被建议提名的;
    (二)     委员的近亲属被建议提名的;
    (三)     其他可能影响委员作出客观公正判断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工作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工作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