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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祥药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12-09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程序,为公司选拔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

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

员候选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在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被赋予充分的资源以行使其职权。提名委员会有权

要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持,并对其提

出的问题尽快作出回答。高级管理人员应支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供

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信息。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若

出现紧急情况需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会议可不受本款

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

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

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

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

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

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年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发布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其修改时亦同。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