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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祥药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09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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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人员组成 ...........................................3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4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5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6

第六章   附则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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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
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
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对公司审计、内控体系等方面监督并提供专业咨
询意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并由会计专业的
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前款所指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
    (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需为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备案,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 六 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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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
员。
       第 七 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审计部的工
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
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管理层、审计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以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意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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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
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公司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审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以
下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与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
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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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 十 五 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每
次例会,审计委员会需对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向董事会报
告。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
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天以专人送达、传真、邮寄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
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审计委员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
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
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
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审计部人员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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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及其表决情况,由董事会秘
书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须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
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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