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祥药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3-12-09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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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年报编
制和披露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
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总监应当
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对有关重大问题可
以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
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
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
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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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
第七条 如果发生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对前任和拟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
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八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
责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本
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
报表。
第十一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
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
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并评估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
独立性、及时性。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
沟通。
第十三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
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
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
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
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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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下列期
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
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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