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与关 联方共同投资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经审核有关资料,我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如下: 经核查,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拟增资与公司关联方广东新 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投资的同茂定增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公 司开展日常业务行为,公司确认此事项的必要性,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我们 予以认同。我们同意公司将前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陆正华、欧阳兵、江强、杜连柱 2023 年 6 月 26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