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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友讯达: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5-26  

                                                         证券代码:300514      证券简称:友讯达      公告编号:2023-024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6日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2023年5月26日(星期五)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
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26日下午14:
30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珠宝文化产业园20栋一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6日9:15—9:25,9:30
—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3年5月26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崔涛先生因公务无法主持本次股东
大会,且公司未设置副董事长,经公司全体董事选举,由董事崔霞女士主持本次
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
股份28,057,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0289%。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089,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2.544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96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84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428,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2144%。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会议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
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04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3%;
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1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 股 份的 97.5979 %; 反对 10,300 股, 占 出席 会议 的 中小 股东 所 持股 份 的
2.40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04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3%;
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1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 股 份的 97.5979 %; 反对 10,300 股, 占 出席 会议 的 中小 股东 所 持股 份 的
2.40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

    3.审议并通过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04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3%;
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1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5979%;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02
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

    4.审议并通过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04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3%;
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1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5979%;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02
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

    5.审议并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04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3%;
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1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5979%;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02
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

    6.审议并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9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569%;
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3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1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5979%;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02
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该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表决通过。

    7.审议并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04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3%;
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1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5979%;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02
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
    8.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04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3%;
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1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5979%;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02
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李晓丽律师、孙磊律师到会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
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