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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友讯达: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年11月)2023-12-01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
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
规定,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
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
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
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的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会议。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以下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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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前款第(四)至第(七)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将会议材料及书面通知发出给全体独立董事。但是
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依照程序采用现场、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
可举行。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经全体独立董事签字后生效。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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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所审议事项;

     (四)表决方式及对所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
当明确、清楚。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可通过获取公司运营情
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公
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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