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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友讯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1月)2023-12-01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
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
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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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并提交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企业中委派的董事
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

     (四)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任免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
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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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审查形成明确的审查意
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
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
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
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
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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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提名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名委员会成
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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