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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友讯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1月)2023-12-01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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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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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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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
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
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及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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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
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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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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