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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友讯达: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1月)2023-12-01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
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
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
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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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
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是遇有紧急事由
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
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
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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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保存。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对战略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战略委员会成
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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