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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思软件: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变更董事会秘书的公告2023-05-12  

                                                    证券代码:300525             证券简称:博思软件              公告编号:2023-046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变更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公司原董事会秘书辞职的情况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接到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林宏先生递交的关于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的书面
辞职报告,林宏先生因工作调整,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辞去董事会秘
书职务后,林宏先生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职务。

    林宏先生董事会秘书职务原定任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之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林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791,532
股,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林宏先生所持股份将严格按《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应法律、
法规及相关承诺进行管理。

    林宏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促进公司健康稳
定发展发挥重要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林宏先生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经公司董事长陈航先生推荐及公司
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董事会同意聘任林晓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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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525             证券简称:博思软件            公告编号:2023-046


    林晓辉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林晓辉先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履职相
关的法律法规,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及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与
工作经验。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林晓辉先生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591-87664003

    传真:0591-87664003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海西高新科技产业园高新大道 5 号

    电子邮箱:bosssoft@bosssoft.com.cn

    特此公告。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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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525            证券简称:博思软件            公告编号:2023-046



    附件:林晓辉先生简历

    林晓辉:男,1973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厦门大学

管理学博士,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曾任招商证券战略发展部高级分析师,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

总裁兼董事会秘书,浙江创新发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同方以衡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现兼任厦门大学 MBA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拥有上

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林晓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

所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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