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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思软件: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2023-09-20  

证券代码:300525                证券简称:博思软件         公告编号:2023-088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

              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思软件”)于 2023 年
9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等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和《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
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
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0 日通过公司内部网站公示了《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将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10 日至 2023 年 9
月 20 日,时限不少于 10 日。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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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无反馈记录。
    2、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
激励对象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
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情况进行了核查。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公司章程》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
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
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
重大误解之处。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5、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
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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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
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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