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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思软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023-12-12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福建博
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公
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
备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
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
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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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被免职等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或独立董事所
占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委员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
程》或本细则等有关规定补足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
应继续履行职责。

   但委员涉及《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解除其职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司董事会
应按《公司章程》等规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确保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如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符合担任主任委员条件的,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会在
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中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
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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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
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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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审计委员
会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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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程序,并将文件报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将会议文件提交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审核通
过后及时召集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通过报告、决议或提出建议,并以书面形式
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
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
存在异议的,可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会议规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传
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
议的,经全体委员同意,在确保每位委员能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不受上述通
知期限的限制,但会议主持人或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
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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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
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
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
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三十四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审计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
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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