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应急: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2023年11月)2023-12-07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
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
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具体操作细化,属
于具体制度。
第四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上市规
则》《规范运作》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
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
后监管。
第 二章 信 息 披 露 暂 缓与豁 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办法
暂缓披露。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深交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
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
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办法豁免披露。
第 七条 本 办 法 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
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
信息。
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
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 八条 申 请 暂 缓 披 露的 信息应当符合 下列条 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 三)公 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 的交易未发生异常 波 动 。
第 九条 申 请 豁 免 披 露的 信息应当符合 下列条 件:
(一)相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
形;
(二)公司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
到损害;导致公司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
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第 三章 信 息 披 露 暂 缓与豁 免事项的内部 管理 程序
第 十条 公 司 董 事 长 是 信 息 披 露 暂 缓 与 豁 免 管 理 的 第一 责
任人,负责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的最终审批;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相
关工作;证券事务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
事务。
第 十一 条 公 司 及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审 慎 确 定 信 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
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
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 十二 条 公 司相 关部门或 分子公 司、公司控 股股 东、实际控
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申请部门/
申请人”)向证券事务部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 他 应披 露 信 息 时 ,认 为
该 项信 息需 暂缓 、豁 免披 露的 ,应 当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填写 《信 息
披 露暂 缓与 豁免 业务 登记 审批 表》 (附 件 1,以 下简 称“ 《审 批
表 》”),由 申请 部门 负责 人 、分 管公 司领 导签 字确 认后 ,将《 审
批 表》等相 关材 料一并提交至证券事务部门。申请部门/申请人及其
主管领导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 十三 条 证券 事 务部 门 收 到申 请 材料 后 ,应 立 即 对申 请材
料 的完 整性 及拟 暂缓 、豁 免披 露的 信息 是否 符合 暂缓 、豁 免披 露
的 条 件 进 行 初 步审 核。
第 十 四条 经 证券 事务 部门 审核后,提交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董事长逐级审批。
第 十五条 对于不符合暂 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当按照相
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 十六 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
建立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附件 2),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
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七条 相 关人 员在获 悉拟暂 缓、 免披露的信息后,应签署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 3),并严格
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切
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
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 四章 信 息 披 露 暂 缓与豁免的后 续管理
第 十八 条 对 已做出信 息披 露暂缓 与豁免处理 的事项,公 司证
券事务部门及相 关业务 部门 或子公 司要密 切关注 、持续 追踪事 项进
展 ,开展 舆情监测,及时察 觉 股 票 异 常波 动 。
第 十九条 已暂缓披露的 信息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
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
况。
第 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 二十 条 对于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
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办法规定的
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
响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 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相悖
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 办 法 由 公司 董 事会 负责解 释 和修 订,并自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2.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
3.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 1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申请人 联系人及电话
□暂缓披露
申请事项类别 申请时间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期限(如适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申请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分管公司领导
审核意见
证券事务部门
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总经理
审核意见
董事长
审批意见
附件 2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
是否已签署《信
是否已填报 董事会秘 董事长
类型 暂缓期限 息披露暂缓或 内部审批流
序号 事项内容 原因和依据 内幕信息知 书确认 确认
(如有) 豁免事项知情 程是否完备
(暂缓 /豁免) 情人登记表
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 3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 人 , 身 份 证 号 码 或 其 他 证 件 号
码: ,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
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
不会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也不会因此指使、
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会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 诺 人 (签 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