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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船应急: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2023年11月)2023-12-07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

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

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具体操作细化,属

于具体制度。

    第四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上市规

则》《规范运作》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
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

后监管。

             第 二章   信 息 披 露 暂 缓与豁 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办法

暂缓披露。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深交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

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

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办法豁免披露。

    第 七条    本 办 法 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

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

信息。

    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

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 八条 申 请 暂 缓 披 露的 信息应当符合 下列条 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 三)公 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 的交易未发生异常 波 动 。

    第 九条 申 请 豁 免 披 露的 信息应当符合 下列条 件:

    (一)相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

形;

    (二)公司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

到损害;导致公司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

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第 三章   信 息 披 露 暂 缓与豁 免事项的内部 管理 程序

    第 十条    公 司 董 事 长 是 信 息 披 露 暂 缓 与 豁 免 管 理 的 第一 责

任人,负责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的最终审批;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相

关工作;证券事务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
事务。

     第 十一 条   公 司 及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审 慎 确 定 信 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

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

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 十二 条   公 司相 关部门或 分子公 司、公司控 股股 东、实际控

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申请部门/

申请人”)向证券事务部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 他 应披 露 信 息 时 ,认 为

该 项信 息需 暂缓 、豁 免披 露的 ,应 当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填写 《信 息

披 露暂 缓与 豁免 业务 登记 审批 表》 (附 件 1,以 下简 称“ 《审 批

表 》”),由 申请 部门 负责 人 、分 管公 司领 导签 字确 认后 ,将《 审

批 表》等相 关材 料一并提交至证券事务部门。申请部门/申请人及其

主管领导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 十三 条   证券 事 务部 门 收 到申 请 材料 后 ,应 立 即 对申 请材

料 的完 整性 及拟 暂缓 、豁 免披 露的 信息 是否 符合 暂缓 、豁 免披 露

的 条 件 进 行 初 步审 核。

     第 十 四条    经 证券 事务 部门 审核后,提交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董事长逐级审批。

     第 十五条    对于不符合暂 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当按照相

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 十六 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

建立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附件 2),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
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七条     相 关人 员在获 悉拟暂 缓、 免披露的信息后,应签署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 3),并严格

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切

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

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 四章   信 息 披 露 暂 缓与豁免的后 续管理

       第 十八 条   对 已做出信 息披 露暂缓 与豁免处理 的事项,公 司证

券事务部门及相 关业务 部门 或子公 司要密 切关注 、持续 追踪事 项进

展 ,开展 舆情监测,及时察 觉 股 票 异 常波 动 。

       第 十九条    已暂缓披露的 信息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

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

况。

                          第 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 二十 条   对于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
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办法规定的

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
响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 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相悖

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 办 法 由 公司 董 事会 负责解 释 和修 订,并自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2.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

    3.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 1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申请人                       联系人及电话
                        □暂缓披露
  申请事项类别                           申请时间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期限(如适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申请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分管公司领导
   审核意见

 证券事务部门
   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总经理
    审核意见


      董事长
    审批意见
附件 2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
                                                                        是否已签署《信
                                                           是否已填报                             董事会秘   董事长
           类型                                 暂缓期限                息披露暂缓或 内部审批流
序号                    事项内容   原因和依据              内幕信息知                             书确认       确认
                                                (如有)                豁免事项知情 程是否完备
       (暂缓 /豁免)                                      情人登记表
                                                                        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 3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   人             , 身 份 证 号 码 或 其 他 证 件 号

码:                      ,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

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

不会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也不会因此指使、

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会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 诺 人 (签 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