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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船应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1月)2023-12-07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等,对董事会负责。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出的方案或议案应当

经过董事会审议和决定。

    第三条 议事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应占半数以上。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

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由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

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工作小组成员由薪酬和考

核委员会从公司相关部门抽调人员或从外部聘请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组织拟定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薪酬管理办法以

及经理层成员考核结果建议和薪酬兑现建议方案;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三)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调整或否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损害股

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方案)及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和股权

激励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1.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3.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体系中涉及指标的

完成情况;

    4.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

效情况;

    5.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

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

自我评价;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3.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

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及相

关与会人员。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 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可以委派一名监事代表监事会监督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委员会的决议不客观、不准确、不公允或

者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侵害股东合法权益的,

该监事有权要求委员会重新审议;委员会不同意重新审议的,该监事

有权通过监事会提请召开股东会审议该项议案。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相悖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并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