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应急: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12-07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
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国船舶
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在仔细阅读有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本着认真、负责
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
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
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关于转让西安陕柴重工核应急装备有限公司3%股权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经营需要,遵循了公
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相关交易定价依
据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陕柴重工与公司系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上
述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公司董
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应进行回避。
三、关于《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是根据公司实
际业务需要,属于正常业务往来,其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公允定价原则,不
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公司董
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应进行回避。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独立
董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程晓陶 吴志强 傅孝思
202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