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应急: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1月)2023-12-07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
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船舶重
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
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
数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
(二)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三)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
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1.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3.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4.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 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
5.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6.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7.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召
开,并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及相关与会
人员。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
讯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可以委派一名监事代表监事会监督提名委
员会的工作情况,委员会的决议不客观、不准确、不公允或者违反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侵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该监事有
权要求委员会重新审议;委员会不同意重新审议的,该监事有权通过
监事会提请召开股东会审议该项议案。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相悖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并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