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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船应急: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1月)2023-12-07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

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船舶重工集

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在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

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

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

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由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
根据本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二)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

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

    (三)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四)公司法治建设;

    (五)公司 ESG 建设;

    (六)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工作组成员无需

是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可根据实际工作临时组建工作

小组,主要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1.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报送工作小组;

    2.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企业对外协议、合同、可行性报告等,
上报工作小组;

    3.工作小组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
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提交正式议案。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

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小组。

    第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编制详细

的可行性报告,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决定是否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

任委员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

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主持。

    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

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相悖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并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