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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船应急: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1月)2023-12-07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董事会下设审计

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公司设立审计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

数以上,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且担任审计委员

会主任委员(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处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
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 审计处由不少于三人的专职人员组成,其负责人必须专

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研究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担保事项;

    (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的情况;

    5.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处提供的资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

面真实;

    3.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交易

事项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4.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5.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

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

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两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及相关与会
人员。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相悖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并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