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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公司<奋斗者二号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三)《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奋斗者二号员工持股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 相符;贵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书面记 名方式逐项投票表决,由本所律师、两位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 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最终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贵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 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奋斗者二号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该议案同意 388,945,8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 99.6472%;反对 1,372,0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15%;弃权 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470,7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9.2806%;反对 1,372,0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789%;弃权 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5%。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奋斗者二号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该议案同意 388,939,2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455%;反对 1,378,6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32%;弃权 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464,1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9.2293%;反对 1,378,6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303%;弃权 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5%。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奋斗者二号员工持股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该议案同意 388,945,8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472%;反对 1,372,0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15%;弃权 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470,7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9.2806%;反对 1,372,0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789%;弃权 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5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5%。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该议案同意 390,118,9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77%;反对 19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9%;弃权 5,2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643,8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8.4115%;反对 19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473%; 弃权 5,2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412%。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贵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6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的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幸黄华 负责人: 律师: 马卓檀 雷婷婷 2023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