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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帆生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2023-12-12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
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制订
和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评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指标的专门工
作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健帆生物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负责制订、管理与考核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
委员由董事长、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会
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议事规则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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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上
市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股权激励计划和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
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直接报董事会
批准。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可提议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召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
委员提出的召开临时会议的要求。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当召集人
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委员既
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指定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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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履行召集人委员职责。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
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
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
通知。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
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
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
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被通知人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
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
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
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召集人可以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要求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
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在董事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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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如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做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
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
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
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公司章程》执行。本规
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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