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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得装备: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2023-12-09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运作水平,明确公司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
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
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年报沟通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证券部为协调部
门,审计部及财务部为牵头部门。其中,协调部门负责安排审计委员会、管理层
与年审机构沟通会议的组织、记录、档案保管和日常联络,并为审计委员会开展
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牵头部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年审机构提供沟通会
议所需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及其他信息,积极参与三方沟通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
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六条 公司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的
及时、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
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等,安排独立
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八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
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和年
度业绩快报披露前 10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
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证监局和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
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
会计师的见面会,以便独立董事了解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
会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
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
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
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
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
原因。
    第十四条 在董事会审议公司年报之前,独立董事应当根据需要向董事会提
交下述文件,且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年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件递
交至深圳证券交易所:
    (一)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三)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四)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五)对公司聘任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六)对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八)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九)对年报中就前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存在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所发表的
独立意见(如适用);
    (十)其他情况下适用发表的独立意见。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
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
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规程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规程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