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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创科技: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1月修订)2023-11-28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
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博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有关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实
施;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审计工作;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
并经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由董事会选举任命和解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须为会计专业人士且为独
立董事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其职务;主任委员既不履行

职务,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务的,任何一名委员均有权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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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

 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且具有公司董事会认可的财务知识;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
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

换。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规

定的独立性的,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等原因而导致委员人
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按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补选新的委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审计工作组,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

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组织筹备委员会会议等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的

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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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

    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

    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

    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不当影响。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

    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

    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

    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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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审计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 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在必要时,审计委员

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对相关事项提供专业意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应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临时会议须经公司董事长、审计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经会议召集人同意,也可以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条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前 5 日和 3 日由会议

召集人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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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一条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
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提
供审计事宜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其他相关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
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 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
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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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

    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罢免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七条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临时会
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委员签字。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

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委员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
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关系委

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
议,列席人员可以根据会议主持人的安排介绍有关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

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内容,应当于会议结束后由主任委员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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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报告的形式向董事会提交。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

性记载。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委员代为

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全体委员及列席委员会会议的其他人员对于会议所议事项或其

他相关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上述人员不得泄漏或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

义相同。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议事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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