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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仁科技: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2023-11-21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
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其中至少
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
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主任
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
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
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
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
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
委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
系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
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
体委员;必要时,经全体委员同意可豁免通知事项。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
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