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智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1-11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宁波
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注册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 亿
元(含 1 亿元)的债务融资工具,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
构,降低融资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上述事项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及发行的有关规
定,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拟注册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事项,并同意
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于庆庆 陈伟莉 崔 平
2023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