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智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1-2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
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1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1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告;
4.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1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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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议决议公告;
5.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1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 2023 年 11 月 20 日,以下简称“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含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如有),下同)
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在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公司
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
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在此基础
上,本所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1 月 11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拟定于 2023 年
11 月 27 日(星期一)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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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27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晶源路 9 号公司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姜琳主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27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
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持股证明等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
以现场会议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
的股东及其所代表股份情况如下:
(1) 以现场会议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4 名,代表公司股份
31,272,804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 11.9314%(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
计算,下同)。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 名,代表公司股份
52,647,293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20.0864%。
综上,以现场会议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共 6 名,代表公司股份 83,920,097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32.0178%。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3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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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公司股份 10,874,979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4.1491%。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现场或以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现场或以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鉴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
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
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
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 《关于拟注册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3,920,0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0,874,9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
表决结果:以普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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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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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代贵利
经办律师:
覃文婕
202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