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源材质: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5-09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星源材质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
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
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具备申请解除
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条件等),
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
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二、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
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具备申请解除
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2022年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条件
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除限售
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84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
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居学成 王文广 林志伟
2023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