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源材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跟踪报告2023-08-1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星源材质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倩 联系电话:0755-23835238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伟琦 联系电话:0755-2383588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0 次。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是。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上市公司能较好地执行相关规章
制度。
2023 年 7 月,上市公司、陈秀峰、
沈熙文遭到深圳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
监管措施,具体情况详见“8.关注职
责的履行情况”。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6 次;
1
保荐机构通过逐月取得募集资金
使用台账、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等方式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 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不适用。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不适用。
况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8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0 次。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是。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2023 年 7 月,由于在重大事项的
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中,存在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内幕信息知
2
情人档案存在错漏的情形,上市公司、
陈秀峰、沈熙文遭到深圳证监局出具
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上市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进
一步强化健全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
制,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
荐机构亦加强督促上市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保荐机构已按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建立并保管相关保荐业务工作
底稿。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次。
(2)培训日期 2023 年 3 月 7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2023 年 2 月,公司实控人发生变
更,保荐机构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规范等
内容为上市公司进行专门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 公 司 内 部 制 度 的 建立 和 2023 年 7 月,上市公 上市公司高度重视
执行 司、陈秀峰、沈熙文遭到 相关问题,进一步强化
深圳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 健全公司治理,加强内
监管措施,具体情况详见 部控制,不断提高公司
“一、保荐工作概述”之 规范运作水平。保荐机
“8.关注职责 的履行情 构亦加强督促上市公司
3
况”。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和内
幕信息管理工作。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制 人 公司原控股股东、
变动 实际控制人陈良先生的
2023 年 2 月 23 日,
减持计划符合相关法律
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
法规的规定,公司已经
制人陈良先生完成公司股
充分履行了信息披露义
份减持,不再持有公司股
务。
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公司控股股东、实
控制人由陈秀峰先生、陈
际控制人变更后,保荐
良先生 变更 为陈秀 峰先
机构于 2023 年 3 月 7 日
生。
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
专门培训。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 其 他 业 务 类 别 重 要事 项
( 包 括 对外 投 资 、风 险 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
券 服 务 机构 配 合 保荐 工 作 无。 不适用。
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不适用。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4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
是 不适用
份减持承诺
2.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是 不适用
的股份回购承诺
3.公司 及其控 股股 东、实 际控制
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是 不适用
员依法承担 赔偿或 者补偿 责任的
承诺
4.实际 控制人 避免 同业竞 争的承
是 不适用
诺
5.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本次发 行摊薄 即期回 报采取 是 不适用
填补措施的承诺
6.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
司本次发行 摊薄即 期回报 采取填 是 不适用
补措施的承诺
7.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 报 告 期 内中 国 证监 会 和 本 1、2023 年 3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
所对保荐人 或者其保 荐的公 局对我公 司保 荐的创 意信息 技术 股份有 限公司
司采取监管 措施的事 项及整 (以下简称“创意信息”)出具《关于对对创意信
5
改情况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陆文斌、何文江、刘杰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创
意信息披露的 2021 年度业绩预告与公司 2021 年
年度报告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上
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
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
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
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3 年 4 月 4 日,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
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徐欣、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
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作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项目保荐机构,在 2017 年至 2018 年 6 月
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检
查不到位,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并审慎核查,
未能督导发行人有效防止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
资金;对销售收入及主要客户异常变化核查不充
分,未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我公司上述行为违
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58 号)第四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37 号)第四条的规定。
徐欣、宋永新作为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
责任。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认
6
真查找和整改问题,检查我公司投行业务内控制
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引以为戒,要求相
关人员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
3、2023 年 4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
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
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在担任陕西嘉
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人
过程中,作为项目保荐人,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
状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职责,
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
范的要求,对发行人境外存货、境外销售、内部
控制等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进行审慎核查,
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
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
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出具了书面整改报告,并
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我公司将在从事保
荐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
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人职责,督促保
荐代表人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出具
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2023 年 2 月 1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
公司保荐的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义翘神州”)出具《关于对北京义翘神州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
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义翘神州于 2022 年
7
8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显示,自上市以来,义翘
神州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义翘神州
未就上述 交易 及时履 行审议 程序 及信息 披露义
务。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7.1.2
条、第 7.1.3 条相关条款的规定。义翘神州董事
会秘书冯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
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和《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第 3.3.34 条相关规定,对义翘神州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
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
上市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
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
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
益。
2、2023 年 4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我
公司出具《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韩昆仑、段晔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韩昆仑、
段晔作为我公司推荐的陕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
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核查
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
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境外存货、境
外销售、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形保持充
8
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
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
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
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
度重视,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
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
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
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
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
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以下无正文)
9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赵倩 王伟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8 月 15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