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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铁股份: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7-0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3H1047 号

致: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天铁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天铁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
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天铁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3 年 6 月 22 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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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7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召开地点为浙江省天台县人民东路 928 号 2 楼会议室。
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
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
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天铁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下午 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并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及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
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65 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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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的股份 203,446,8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934%;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25,319,65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513%。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6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183,082,1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022%;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3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0,364,6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12%。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
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647,2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855%;反对 1,398,3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4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3,921,2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770%;反对 1,398,3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2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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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许吉锭、许孔斌、许银斌作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之一致行动
人已回避表决。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
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647,2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855%;反对1,398,3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921,2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770%;反对1,398,3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许吉锭、许孔斌、许银斌作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之一致行动
人已回避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系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
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
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天铁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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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YJS2023H1047 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天
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年     月     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左里阳


                                               签署:


                                               承办律师:何   湾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