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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凯易佰: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23-05-25  

                                                    证券代码:300592               证券简称:华凯易佰            公告编号:2023-063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简介: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5 月 25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5 月 2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股东大会的主持人:董事、董事会秘书王安祺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股权登记日:2023 年 5 月 22 日(星期一)
      6、现场会议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楷林国际 C 座 2002 公司会议
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9 人,代表股份 85,814,669 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0.85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75,403,941 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 27.111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4 人,代表股份 10,410,72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 3.7432%。
    (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289,175,621 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
量为 11,050,000 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
权的总股本数为 278,125,621 股。下同)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4 人,代表股份 10,410,728 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74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4 人,代表股
份 10,410,72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7432%。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董事长兼总经
理周新华先生、副董事长胡范金先生、董事庄俊超先生、董事兼财务总监贺日新
先生、董事刘俊杰先生、独立董事钟水东先生、监事张敏先生因公出差未出席本
次会议,均已履行请假程序。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
案:
    1.00 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85,814,16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4%;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410,228 股, 占出席会 议中小 股东所持 有效表 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52%;反对 5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指派熊林律师、郑宏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