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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昂技术: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2023年8月修订)2023-08-26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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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立公司的运作,督促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地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提

取、核销等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有关提取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和长期

投资减值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包括:金融资产减值、存货跌价准

备;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减值、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

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金。

   第四条 公司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依据、方法和比例应当符合财政部颁发的相关政

策文件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工作由财务管理中心及相关部门具体负责。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利用资产减值及会计估计变更调节各期

利润。不得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的机会“一次亏足”,在前期巨额计提后大额转回,随意调

节利润;也不得不计提或少计提关联方欠款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不得随意变更计提方法

和计提比例。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

   第八条 金融资产减值的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和财务担保合同等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

   计。

       本公司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合理且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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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

间差额的现值的概率加权金额,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本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

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

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本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

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

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

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相对变化,以评估金融工具的

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通常逾期超过 30 日,本公司即认为该金融工

具的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

未显著增加。

    如果金融工具于资产负债表日的信用风险较低,本公司即认为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

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金融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则本公司在单项基础上对该

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对于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和合

同资产,无论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

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对于租赁应收款,本公司选择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

量其损失准备。

    本公司不再合理预期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的,直接减记该金

融资产的账面余额。

第九条 存货跌价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

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

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

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

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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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

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

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

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后,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导致存货的可

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的,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予以转回,转回的金额

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

    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不包括金融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职工薪酬形成

的资产)或处置组,其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账面价值减记

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一条 长期资产减值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

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减值迹象的,进行减

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

备并计入减值损失。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

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为基础计算并确认,如

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确定资产组的可收

回金额。资产组是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

    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

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本公司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自购买日起按

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

产组组合。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

组或者资产组组合。

    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

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

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然后对包含

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如可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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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减值损失金额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

   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

   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资产的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业务部门于每年年末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盘点的同时,逐项检查各项资

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编制资产减值

书面报告,报告应说明资产减值具体情况、减值原因、相关数据资料和确凿证据(如有必

要需要提供独立第三方的鉴证报告)等。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根据上述资产减值书面报告组织各相关部门对各项资产进行

全面清查后,对其可收回金额或预计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能力作出判断,并与资产账面价

值比较。财务中心核实资产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差额后,相关部门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

的审批权限报批,待批准后财务中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四条 核销资产参照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有关责

任部门经过取证、提出报告,经财务中心、内控审计中心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总裁办公

会审批。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计提及核销数额、比例及相应的依据;

   (二)形成减值损失的过程及原因;

   (三)追踪催讨采取的措施;

   (四)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五)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六)对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结果或意见;

   (七)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涉及的关联方偿付能力以及是否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的说明;

   (八)总裁办公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监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聘请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必要时还可以要求内控审计中心就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核销

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提供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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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资产的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应当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披露的具体内容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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