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斯达: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3-07-12
证券代码:300607 证券简称:拓斯达 公告编号:2023-075
债券代码:123101 债券简称:拓斯转债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公司向子公司预计担保额度的
议案》。并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召开了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同意公司 2023 年度为部分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
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5.7 亿元整(其中,为控股子公司
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新增提供担保额度为 12,000 万
元),担保期限为自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有效,上述担保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以循环使用,担保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担保余额不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担保事项为
银行综合授信(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人民币或外币流动资金贷款、项
目贷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保
理、出口押汇、外汇远期结售汇以及衍生产品等相关业务)、付款
担保、采购担保及销售担保(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担保函、保证合同
等)等,公司在上述额度内及担保事项将给予连带责任担保,每笔
1
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间由具体合同约定。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
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批准额度范围内负责具体
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的合同、法律文件。担保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关于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关
于 2023 年度公司向子公司预计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31)、2023 年 5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 2022 年
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
子公司”、“埃弗米”)因经营需要,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
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
司为上述授信额度提供 2,000 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
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同时,
埃弗米为公司就上述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并签署了《保证反担保合
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额度属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2022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无需再提交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2
公司为埃弗米提供担保的基本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本次担保后 本次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本次使 本次担保前
对被担保方 后剩余可
被担保方 经审议尚在有效期 用担保 对被担保方
的实际担保 用的担保
内的担保额度 额度 的担保余额
金额 额度
东莞市埃弗米
数控设备科技 22,000 2,000 12,500 11,500 10,500
有限公司
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审议尚在有效期内的担保额度人民币 22,000 万元,其中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为 12,000 万元,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担保额度为 4,000 万元,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为 4,000 万元,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为 2,000 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04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
于 2023 年度公司向子公司预计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31)。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及
补充合同主要内容
被担保方: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保证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为确保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的履
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最高
额保证担保,债权人同意接受保证人所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担保。为
此,保证人、债权人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3
(一)最高额保证
保证人就债权人对主合同债务人享有的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
的多笔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向债权人提供保证
担保。当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时,债权人
有权在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
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
同”)。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据与主合同债务
人在 2023 年 6 月 15 日至 2024 年 5 月 18 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
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
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如债权人为主合同债务人办理的具体业务为票据、信用证、保
函、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包括主合同债务人为承兑人及持票人等情
形)或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保证人不可撤销地承诺和保证,只要
上述业务对应的合同签署日,票据、信用证、保函等的开立日、到
期日或债权人实际垫款日、履行担保责任日等任一日期发生在本款
约定期间内的,债权人基于上述业务形成的全部债权均纳入本合同
担保范围之内,保证人均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如债权人为主合同债务人办理的具体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保证
人不可撤销地承诺和保证,只要上述业务对应的保理合同签署日或
4
履行回购责任日等任一日期发生在本款约定期间内的,债权人基于
上述业务形成的全部债权均纳入本合同担保范围之内,保证人均愿
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以下方式确定的
额度:债权本金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债权人对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
同项下所享有的债权本金,包括但不限于主债务人应偿还的本外币
借款本金、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信用证开证金额、
保函金额等)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
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
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
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三)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
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
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四)保证方式
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
5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债权人均有
权直接要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期间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
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
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的
说明
埃弗米本次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由公司提供担
保,埃弗米其他股东未按照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主要原因
为埃弗米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发展和经营
状况,本次担保的财务风险整体处于公司的可控范围之内。公司已
要求埃弗米就公司为上述保证担保提供反担保,埃弗米具备偿还债
务的能力,上述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在有效期内累计担保总额度为 135,500
万元,其中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 101,500 万元;
为客户提供的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累计担保额度 9,000 万元,为客户提
供买方信贷担保累计担保额度 25,000 万元。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
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56.22%,实际已发生的对
外担保金额为 42,219.10 万元(含本次新增使用担保额度),占公
6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7.52%。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
证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
(二)公司与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签署的《保证反担
保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12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