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纳科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023-12-14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率和决策水平,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
公司治理》、 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工作是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如董事长并非战
略委员会委员,则由战略委员会委员在成员中提名,由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缺额应按本工作细
则规定进行及时补选。
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战略委员会
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独立董事因不符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战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不
符合 公司章程》或者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
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
司证券事务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工作组成员无
须是战略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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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 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 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负责战略委员会评审和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负责上报重大投资、
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案的基本情
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建议书并报战略委员会
备案;
(三)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对外就协议、合
同、章程等进行洽谈并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它法定文件,上报战略与投
资评审工作组;
(四)由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
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的提案召集相应评审会
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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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须经公司战略委员会
主任或 2 名以上委员提议,并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通知。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并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
会议应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成员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知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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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予以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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