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川畅银: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5-18
证券代码:300614 证券简称:百川畅银 公告编号:2023-045
债券代码:123175 债券简称:百畅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
下午14:30在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2号恒美商务809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陈功海先生主持,并以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为4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0,178,609股,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098%。其中: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人数为2人,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8,519,609股,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75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为2人,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659,000股,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4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3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952,60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46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93,609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429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59,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341%。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情况: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
规定,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公开征集委托投票
权的报告书》,公司独立董事郭光先生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
2023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00)就2023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
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本次征集投票权征集获
得授权的股东人数为0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通
过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的审
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1.0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表所示: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别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整体 60,178,609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中小股东 3,952,609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郑州知了创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2.0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表所示: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别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整体 60,178,609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中小股东 3,952,609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郑州知了创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3.00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表所示: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别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整体 60,178,609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中小股东 3,952,609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郑州知了创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指派陈贵阳律师、韩光律师视频列席、见证本次股
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