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百川畅银: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6-12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3 年6 月1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
予权益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
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人数由 158 人调整为 157 人,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 260.82 万股调整为
260.32 万股,首次授予价格由 13.57 元/股调整为 13.546 元/股。除上述调整内容
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激励计划一致。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
权益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拟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独立意见

    经审查:
    (一)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12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
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激
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
就。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
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
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完善公司
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员工、公司、股东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鼓励
核心员工与公司“同呼吸、共命运”,从而增强员工凝聚力和公司发展活力,
提升公司整体价值。

    (六)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
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
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以 2023 年 6 月 12 日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首次授予日,由公司向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郭光                          张人骥                    陈泽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