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靠智电: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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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17 证券简称:安靠智电 公告编号:2023-033
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
解除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符合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激励对
象人数为 65 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 48.57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
股本 16,799.66 万股的 0.29%;符合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7 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 11.358 万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16,799.66 万股的 0.07%。
2、本次限制性股票待相关解除限售上市申请完成后,公司将发布相
关解除限售暨上市流通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议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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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已经成就,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7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将陈晓钟先生等三人作为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董事
会会议在审议该等议案时,关联董事陈晓晖先生、陈晓凌先生、陈晓鸣
先生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并通过了该等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已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
2、2020 年 7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对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人员名单予以核实,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将陈晓钟先
生等三人作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核
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3、2020 年 7 月 30 日至 2020 年 8 月 8 日,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 2020 年 8 月 8 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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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任何异议。2020 年 8 月 10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
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
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0 年 8 月 14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将陈晓钟先生等三人作为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
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公司披露了《关
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
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0 年 8 月 2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
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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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20 年 9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
记工作,成功向 6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3.1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为 11.41 元/股,授予日为 2020 年 8 月 21 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
期为 2020 年 9 月 11 日。
7、2020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 2020 年 12 月 8 日为授予日,以 11.41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7 名激励对象授予 37.86 万股限制性股票。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8 日,向 7 名激励对象授
予 37.86 万股限制性股票。
8、2020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授予日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
授予日的规定;列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激励对象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 2020 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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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9、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的授予登记工作,成功向 7 名激励对象授予 37.86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11.41 元/股,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8 日,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12 月 29 日。
10、2021 年 7 月 14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
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0 年激励计划中未授予部分
股份的议案》,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
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张冬云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
合激励对象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 150,000 股,同意公司对 2019 年回购的用于 2020 年激励计划的股
份中未授予的 50 股股份做注销处理,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独
立意见。
11、2021 年 7 月 30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0 年激励计划中未授予部分股份的议案》,同意
董事会对原激励对象张冬云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5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同意董事会对 2019 年回购的用于 2020 年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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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的股份中未授予的 50 股股份做注销处理。
12、2021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13、2022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14、2023 年 5 月 3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
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解除限售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除限售,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
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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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0%。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年8月21日,上市日期为2020年9月11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自2022年9月10日起可解除限售。
2、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
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公司确认,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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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公司确认,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0-2022年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
标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
条件之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各年度以公司 2019 年度实现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
各考核年度比较基数 6,361.64 万元为考核基数。X 为 2020-2022 年各年度公司
归属股东的净利润相比比较基数的实际同比增幅。
考核的会计年度 2020 年度 2021 年度 2022 年度
当年业绩考核的预设目标值(T 标) 57% 135% 290%
若 X≥T 标,则 M=100%;
股份解锁比例 M
X<T 标,则 M=0%
注:“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
作为计算依据。
2021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3,810.27万元(剔
除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较2020年同比增长161.93%,公司层面
业绩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实际的薪酬与考核相关规定组
织实施,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S) 合格 不合格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N) 1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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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
额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因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贷款利息之和。原则上单批次因
激励对象考核“不合格”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的人数,不
超过股权激励对象总数的5%。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67人,其中2人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按回
购注销处理,其余符合激励资格的65人2021年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个人
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
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解除限售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除限售,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
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预留
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0%。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年12月8日,上市日期为2020年12月29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自2022年12月28日起可解除限售。
2、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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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
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公司确认,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公司确认,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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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在2020-2022年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
标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
条件之一。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各年度以公司 2019 年度实现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
各考核年度比较基数 6,361.64 万元为考核基数。X 为 2020-2022 年各年度公司
归属股东的净利润相比比较基数的实际同比增幅。
考核的会计年度 2020 年度 2021 年度 2022 年度
当年业绩考核的预设目标值(T 标) 57% 135% 290%
若 X≥T 标,则 M=100%;
股份解锁比例 M
X<T 标,则 M=0%
注:“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
作为计算依据
2021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3,810.27万元(剔
除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较2020年同比增长161.93%,公司层面
业绩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实际的薪酬与考核相关规定组
织实施,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S) 合格 不合格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N) 10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
额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因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贷款利息之和。原则上单批次因
激励对象考核“不合格”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的人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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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股权激励对象总数的5%。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7人,符合激励资格的7人2021年考核结果均
为合格,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
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1、公司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65
人,可解除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8.57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16,799.66
万股的0.29%。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可解除限
已获授的 本次可解 剩余未解
售的股票数量
序 限制性股 除限售的 除限售的
姓名 职务 占已获授限制
号 票数量 股票数量 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量的
(万股) (万股) (万股)
比例
1 王建平 副总经理 15.00 4.50 4.50 30%
2 王春梅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15.00 4.50 4.50 30%
核心管理、核心骨干及公司董事会认
131.90 39.57 39.57 30%
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63 人)
合计 161.90 48.57 48.57 30%
注:激励对象中王建平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王春梅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其所
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进行
管理。
2、公司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7人,
可解除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358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16,799.66万
股的0.07%。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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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可解除限
已获授的 本次可解 剩余未解
售的股票数量
序 限制性股 除限售的 除限售的
姓名 职务 占已获授限制
号 票数量 股票数量 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量的
(万股) (万股) (万股)
比例
1 陈晓凌 董事、总经理 21.06 6.318 6.318 30%
核心管理、核心骨干及公司董事
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 16.80 5.04 5.04 30%
工(6 人)
小计 37.86 11.358 11.358 30%
注:激励对象中陈晓凌先生为公司董事、总经理,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进行管理。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2021年度业绩已达考核
目标,72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均达到合格及以上的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
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
等实际情况均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
限售期解除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和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
售期解除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
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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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及
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65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48.57万股,
占目前公司总股本16799.66万股的0.29%。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7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
为11.358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16799.66万股的0.07%。
七、律师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已履行现阶段必
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条
件已全部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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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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