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莆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2023-10-24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
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1 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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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应该在充分调查研究和信息收集、科学分析预测和广泛
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发展目标,制定分为短期 2 年、中期 5 年和长期 10 年
的滚动的战略目标。
在制定发展目标时,应当宏观经济政策、国内外市场需求变化、技术发展趋
势、行业及竞争对手状况、可利用资源水平和自身优劣势等影响因素。
公司管理层应配合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根据发展目标制定短、中、长期滚动的战略规划。
战略规划应当明确发展的阶段性和发展程度,确定每个发展阶段的具体目标、工
作任务和实施途径。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外部咨询委员进行科学论证,必要
时可以聘请专业中介结构进行,以形成战略发展规划草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战略委员会提出的战略发展规划草案时,应重点关注
其全局性、长期性和可行性。
战略发展方案经过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应该根据发展战略,对公司年度的经营计划提出建议,
将年度经营目标分解、落实。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组应该强化在公司内战略规划的宣传和导入工作,
让全体员工了解公司发展战略。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战略实施情况的监控,定期收集和分析相
关信息,对于明显偏离发展战略的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对过去一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检讨和制定滚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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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规划。
第十七条 由于经济形势、产业政策、技术进步、行业状况以及不可抗力等
因素发展重大变化,确实需要对发展战略进行调整和修正时,一般性的滚动修正
由战略委员会进行,报董事会审批;对于出现需要对战略发展做出重大调整时,
除报董事会审议外,要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3 天前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决议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说明性记载。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
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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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
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
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
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
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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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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