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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莆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10月)2023-10-24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的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

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当
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
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
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五条 公司谨慎使用募集资金,以投入产出效益为原则,处理好投入时机、投
入额度、投资进度及项目效益间的关系。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确保

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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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在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时遭受损失的(包括经济损失
和名誉损失),应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

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制度。
    第八条 公司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
户”),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并
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使用,专户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超过
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
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代表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


                                      2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
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
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
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应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

则,经董事会批准并经深交所同意,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立账户。设置多个募集
资金专户的,公司还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确保募集资
金安全的措施。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投资项目、投
资金额和投入时间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
务。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

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
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
主管部门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审核后,逐级
由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投资需经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使用募集资
金的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
    本办法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手续,是指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公司预算范
围内,针对使用部门的使用募集资金由财务部门审核、财务负责人或总经理签批、

财务部门执行的程序。
    第十四条 使用的募集资金高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的额度的,应履行以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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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
   (一)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编制投资项目超额报告,详细说明超额的原因、新的
资金使用计划说明及控制资金使用规模的措施;
   (二)超支额度在计划额度的 10%以内(包括 10%),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
   (三)超支额度在计划额度的 10%-20%(包括 20%),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四)超支额度在计划额度的 20%以上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出现节余额度超过计划额度 20%以上情形的,应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
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
资。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应当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
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还应当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
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
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
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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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二)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三)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
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
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
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
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质押或抵押贷款、委托贷款或其
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
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实际募集资金超出项目投资计划所需资金的部分,经董事会决议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后,可作为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或其他项目投资的后备资金。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按照关联交易的处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
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5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
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

可以豁免履行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
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
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
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
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6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金额
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
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

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
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
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
确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
设,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执行;权益投资项目,由公司证券部
会同财务部门负责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投资过程中,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的制定,质量的控
制、项目的实施组织、工程进度跟踪、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的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
应当单独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台帐。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由公司证券部会同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财

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及公司外聘机构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若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发生重


                                      7
大变化,发生需要终止项目实施、投资超预算、进度延期等情况,有关部门应及时
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投资超过预算数额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相
关审批手续。
    对于项目延期时间超过 6 个月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推迟的原因、可能对
募集资金项目盈利造成的影响向董事会做出说明,并将新的项目实施时间表报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新的实施时间表
方可生效执行。
    对于需要终止项目实施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终止的原因、可能对募集资
金项目盈利造成的影响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向股东大会报告,经股东
大会批准,项目方可终止。项目终止后涉及到引入新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按照

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使用单位须作好运行数据统计、建立台帐、
报表制度,按半年度、年度向财务部门和证券部提交项目投资效果报告。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门须按半年度、年度向董事会提交募集资金运用情况的总结
报告及已投运项目的效益核算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
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
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
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和披露

    第三十四条 项目管理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对以下情况须做出详细的书面解释
并及时报告总经理,抄送董事会秘书:
   (一)项目实际进度达不到计划进度且无法按期完成;

   (二)项目所需的实际投资金额超出预算;
   (三)项目工程质量不符要求;


                                     8
   (四)项目实际效益达不到估算或预测效益。
    如果差异较大的,总经理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并
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办公会议,听取和检查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并抄报公司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和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
度报告)中披露专项账户资金使用、批准及项目实施进度情况。
    第三十八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稿由董事会秘书牵头,会同证券部、

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共同编制。
    第三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如果超过两年,除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
应披露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暂时闲置资金的使用计划。
    第四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
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且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代表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
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的资金投资项
目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9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代表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

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六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第四十二条 募集资金运用和进行项目投资原则上应按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方案
实施,若确有特殊原因,须申请变更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向总经理提交变更理由和
新项目建议书,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确认后,由总经理书面向董事会提议。
    第四十三条 募集资金变更项目,应符合公司加快结构调整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
属国家支持发展的产业和投资方向。项目责任单位在变更方案前,应当对新项目作

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作新项目建议书。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确认转报的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的新的项目
建议书等相关文件,须组织公司内部专家或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评估,并在评估
基础上,对是否变更作出决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后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变更事项涉及到关联交易的,相关决议应在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回避的情况下
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规定及时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
的承诺相比,出现以下变化之一的,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
变更的除外);

    (三)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10
    公司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股东大会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中国
证监会及厦门证监局备案。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
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
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七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财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
    公司财务部门应按季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核实情况报告
董事会,同时抄送监事会和总经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
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
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
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格式要求编
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

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第五十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


                                   11
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
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在其核查报告
中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
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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