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莆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3年10月)2023-10-24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关联交易,
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
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
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公司应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确
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人名
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
批、报告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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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
后,或者在未来 12 个月内,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
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证交所备案。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设立或者
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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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及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参见本制度第五条(四)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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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
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
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四)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或自然人。
第十一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在会
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
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
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工
商登记为准;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
(二)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5 日前向董事会主动声明其与关联交易
各方的关联关系;关联股东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股东有权要求其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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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回避;
(三)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股
东的名单,并对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进行解释和说明;
(四)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
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
参与表决;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五)关联股东回避的提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进
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提
供担保除外),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 0.5%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在董
事会闭会期间,可由董事长批准后实施,若董事长为关联董事,则应当将该交
易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提供借款。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
应当在对外披露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由董
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7.1.10 条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
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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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
人或关联法人达成的总额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
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
事项时,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
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含公司向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资金)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借款。
第十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
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
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
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
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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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标的状况不清;
(二)交易价格未确定;
(三)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
(四)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
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五)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
(六)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规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存在
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交易对方应当提供在一定期限内标的资产盈利担保或
者补偿承诺、或者标的资产回购承诺:
(一)高溢价购买资产的;
(二)购买资产最近一期净资产收益率为负或者低于公司本身净资产收益率
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部分或者全部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
增资权或者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实际增资或者受让额与放弃同比例增资
权或者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之和为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履行相应的审议
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因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仅需要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本次关联交易
公告中将前期已发生的关联交易一并披露。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
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
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
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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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
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
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咨询负责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款项的来源或者获得款项的用途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
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
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关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问询、查阅等。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
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
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
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及时
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
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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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本
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
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
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
露。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
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
的,公司在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
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
每 3 年根据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审议。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本制度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
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
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规则规定的董事长审批、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已按照本
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本规则的相应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应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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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
词语释义相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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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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