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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莆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1-10  

 证券代码:300632          证券简称:光莆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2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1月10日(星期五)下午3: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11月10日9:15—15:00;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
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召开地点: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民安大道1800-1812号综合楼

12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瑞梅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

表股份133,501,7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213%。
    其中,中小投资者共7名,代表股份19,847,3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767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数量133,442,637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共5名,代表股份19,788,2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747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9,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
    其中,中小投资者共2名,代表股份59,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审议表
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33,459,1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1%;反对
4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9,804,7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54%;反对

4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46%;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33,459,1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1%;反对
4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9,804,7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54%;反对
4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46%;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 《公司章程》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33,459,1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1%;反对
4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9,804,7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54%;反对
4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46%;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02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459,1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1%;反对
4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804,7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54%;反对

4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46%;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03 《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459,1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1%;反对

4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804,7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54%;反对

4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46%;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04 《监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459,1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1%;反对

4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804,7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54%;反对
4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46%;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05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459,1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1%;反对
4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804,7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54%;反对
4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46%;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06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459,1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1%;反对
4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804,7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54%;反对
4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46%;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07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459,1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1%;反对
4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804,7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54%;反对 4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属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杜莉莉   张天慧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
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