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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扬帆新材: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3-05-18  

                                                            关于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三年五月


地 址:杭州市钱江世纪城民和路800号宝盛世纪中心1幢20层   电 话: 0571—22875513
                         关于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 14:00 在浙江
省杭州市滨江区信诚路31号扬帆大厦三楼会议室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见证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资
料,本所见证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出 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 料均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与原始
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见证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是否讨论未列入《通知》会议议程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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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见证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见证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书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书。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见证律师书面
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及见证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
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5.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见证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 见,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及准确
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根据《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章程》 和《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
职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 出具如
下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登录巨潮资讯网(www.c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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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o.com.cn)查询相关公告;2.查验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与现场会议召开情况;3.查
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决
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
和公告了《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 ,并于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通知》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 等,说
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 利。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8日
14:00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信诚路31号扬帆大厦三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 票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系统的 投票 时间 为:2023年5月18日9:15-9:25, 9:30-
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樊彬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及其
他事项与《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2.查验出席及委托的股东身份证、证券 账户证
明材料;3.查验委托出席股东的委托书;4.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签到册;5. 见证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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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法人股东的营 业执照
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出席人身份 证等进
行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数为104,978,4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7192%,其中中小股东5人, 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2,196,8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957%。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为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04,977,060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44.718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为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数为
1,3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6%。

   公司所有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和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 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资料;2.监督股东大会会议现场投票;3.查验股东所填写的表决票;4.监 督股东
大会会议现场计票;5.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汇总表及网络 投票结
果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 决,
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104,977,820股,反对6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99.99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196,220股,反对600股,弃 权0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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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51%。

   2.《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104,977,820股,反对6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99.99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196,220股,反对600股,弃 权0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51%。

   3.《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104,977,820股,反对6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99.99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196,220股,反对600股,弃 权0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51%。

   4.《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104,977,820股,反对100股,弃权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99.99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196,220股,反对100股,弃权500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51%。
    5.《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104,977,820股,反对6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99.99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196,220股,反对600股,弃 权0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51%。

   6. 《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104,977,820股,反对6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99.9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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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196,220股,反对600股,弃 权0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51%。

    7. 《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104,977,820股,反对6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99.99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196,220股,反对600股,弃 权0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51%。

    8. 《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浙江扬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SFC CO., LTD.
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12,196,220股,反对6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
网络投票)的99.99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196,220股,反对600股,弃权0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51%。

    9.《关于暂时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104,977,820股,反对6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99.99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196,220股,反对600股,弃 权0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51%。

    10.《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104,977,820股,反
对 600 股 , 弃 权0股 ,同 意股数 占出 席会议 有表 决权股 份总 数(含 网络投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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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9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196,220股,反对600股,弃 权0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51%。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本所见证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查验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票、表决结果统计;2.查验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决议;3.本所见证律师现场见
证本次股东大会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
项。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 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 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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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陈洁涛




                                                见证律师:
                                                             徐   锋




                                               见证律师:

                                                           傅家杰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